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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市、县财政、环保部门按属地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所属企业一定补助。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的监控设备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改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要维护、停用、改动、拆除或者更换的,须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正式使用前,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比对验收监测。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比对验收监测合格并稳定运行后,排污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相关设备进行验收。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已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实施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比对监测。内容包括:现场比对试验、质控样试验、对运行数据和日常运行记录进行审核检查等。经验收、比对监测合格后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验收资料清单:
  (一)建设依据。
  1、市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建设安装任务文件;
  2、省、市环保局有关管理规定;
  3、市环保部门批复的排污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
  4、安装合同;
  5、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文件。
  (二)资质认证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国家《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及《认定检测报告》。
  (三)排污单位子系统简介。
  1、系统组成框图;
  2、各部件名称、功能及单价;
  3、应交付的设备、配件及软件清单。
  (四)系统安装、试运行及调试情况。
  1、安装情况;
  2、调试记录。
  (五)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污口规整意见及系统安装点位图。
  第十七条 监控设备在完成安装调试并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可将监控设备委托第三方运营企业进行运营维护,并将运营企业信息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第三方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均需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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