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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1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河源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试行办法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结合我市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着力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解决“三农”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共享河源改革发展成果,引导和激励农民工热爱河源、建设河源,吸引更多的优秀农民工融入河源、扎根河源,更加广泛地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快推进河源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可待续发展。

  二、积分制入户城镇对象与条件
  (一)积分制入户城镇对象。
  在我市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包括:在市内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凡已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或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二)积分计算和申请入户条件。
  1.积分指标和分值按《河源市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
  2.原则上积满60分的人员可申请入户城镇,具体入户分值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农民工积分排名情况确定。

  三、操作程序
  (一)下达指标。市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根据省下达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年度计划指标(以下简称“入户指标数”),拟定当年市直及各县区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区。
  (二)个人申请。农民工个人填写《河源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就业登记凭证材料;
  3.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4.社保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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