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河府〔2010〕138号)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隐患,维护全体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打造和谐道路交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发动机汽缸容积不大于30毫升,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净重不大于40千克。
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不得在非机动车加装车辆动力装置。严禁非法拼装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二、对不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且已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具备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技术质量合格证》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三、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必须在依法规定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近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驾驶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不得有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越线占道、超速、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在市区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不得载人。严禁利用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