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
(三)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地面沉降较重地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
(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
(五)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地下水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井距达不到合理的影响半径,或者回灌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浪费和污染的;
(六)开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回水可能对地表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或者闭式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地表水体不满足项目设计条件的;
(七)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可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和凿井备案手续的。
第九条 地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第十条 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的换热管井孔和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热源井的设计、施工,应当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规定。
地源热泵系统的传热介质应当采用清洁水。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换热管井孔施工原则上不得凿穿第Ⅱ承压含水层顶板,井孔深度一般不宜超过60米。确需凿穿第Ⅱ承压含水层顶板的,应当按照《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科学的止水措施,并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论证。
热源井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封填。
第十一条 地源热泵系统取水应当按规定安装取水和退水计量设施,并实现水量、水温的实时监测。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当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浪费和污染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抽水管和回灌管上均应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抽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禁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
第十二条 地源热泵系统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地源热泵系统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和凿井批准文件;
(三)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