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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水资源费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源热泵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我省鼓励发展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限制发展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第五条 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地源热泵系统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其它相关立项材料。
  第七条 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四)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文件。
  上述(一)、(二)、(三)项资料,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不予批准。
  (一)项目产权、管理主体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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