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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后,各县区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狠抓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各级地税部门必须落实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责任,积极发挥税收征管优势,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的工作要求,实现税费征收同步,确保应收尽收,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一)全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给各县区下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并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任务与各县区党政班子的年度考核挂钩。各县区应与地税部门签订养老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全面实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县区在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后,当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出现收支缺口,缺口部分按“3∶7”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未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区,缺口部分按“1∶9”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缺口原则上按季度结算,各县区在收到市催缴通知书10日内将本地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资金划至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市将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

  六、其他事项

  (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后,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养老待遇发放、各县政府的责任等仍按《印发河源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04〕94号)有关规定执行;源城区仍按市区统筹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后,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市内转移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再办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三)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后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后,应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督和内控管理,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管理上升、服务下沉”制度,每个月对各县区的经办业务进行一次稽查,杜绝一切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如发现有违法、违规操作,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具体内控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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