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各县区地税部门每月25日前将应征到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外,余额(包括追缴历年欠款部分)全部直接划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别向当地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征缴明细表。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征缴明细表进行确认,确保数据的统一。
(三)从2010年8月1日起,各县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在一个月内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结存基金的活期存款全部上缴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到期兑付后直接缴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因存入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时无法兑付缴交的基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追收缴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历年挤占挪用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挂账处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清理回收,并缴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预拨2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市财政拨入的周转金中下拨2个月周转金给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周转金必须专款专用。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各县区上月实际支付的各项待遇汇总(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死亡待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等)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请拨,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划入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各项养老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地区或省外转移转入的基金,按现行规定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设“异地转入养老保险费收入户”接收,并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接收的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及利息收入缴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统收统支前各县区历年发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个人账户储存额)赤字留在原统筹地,由原统筹地区财政承担。
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