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夯实省级统筹实施基础,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验收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级统筹的基础上,从2010年8月1日起,实行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全市级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完全市级统筹
从2010年8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市级统筹,即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计发办法、统一信息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统一核算。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和征缴比例。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府办〔2007〕8号)的规定执行。
(二)征缴办法。实行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或独立申报的个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征收后由地税部门按现行办法将征缴数据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发标准和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
(一)建立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制度。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全市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明确市、县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