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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2.将第十一条中“每人每月享受80元特级教师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修改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特级教师津贴”和“公办学校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十一、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七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3.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4.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2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

  1.删去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地区行署”。

  2.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三、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

  将第四条中的“市地级”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四、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三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三十五、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

  删去第三十七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六、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97年8月8日豫政〔1997〕43号发布)

  1.将第四条、第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七、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2.将第三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三十八、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1998年2月23日省政府令第39号公布)

  将第十六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九、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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