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31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1.删去第
十二条中的“在旅馆租房、包房经商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3.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六、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七、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13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1.删去第
十八条。2.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3.删去第三十一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0号公布)1.将第
一条、第
十四条中的“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
2.将第十四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9日豫政〔1991〕96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十、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
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二、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8号发布)
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三、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7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删去第七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将第十七条中的“
森林法实施细则”修改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
3.删去第二十七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四、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七条中的“《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修改为“《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