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0]44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0]44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法发[2010]80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法制机构: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要切实提高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行政复议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是行政复议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掌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及时反映行政管理领域的新动向、新问题、新趋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要认真学习修订后的统计制度,各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要督促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配备统计工作软硬件设施,高质量地做好统计工作,并将统计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从本年度开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适用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统计周期调整为一年统计一次,统计期间调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1日至本年度的12月10日。
  为便于修订前后制度的衔接,2010年度的统计期间确定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0日。从2011年开始,按照修订后的统计期间进行统计。
  统计报表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纸质文件须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升级文件或者修订后的统计报表(电子版)可于年底前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www.chinalaw.gov.cn)下载。
  三、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政府(行署)法制办;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翌年1月20日前将本年度统计报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四、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期间,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和各市政府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暂由省政府法制办和各市政府法制办集中统计。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直属单位(含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单位)的法制机构仍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1月10前将本年度统计报表报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