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部门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37号 2010年7月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
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共机构自身建设、带动全民增强节能意识、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为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2008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条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后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2010年5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要率先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今年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省政府在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公共机构节能列为政府的一项主要工作,并在《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中提出了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建设节约型政府有关工作任务。
由于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起步较晚,管理体制还未理顺,职能履行参差不齐,工作推进缺乏力度,责任部门设置比较零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不同程度地分散在市州、县市区经济局(经贸委)、工业局、统计局、中小企业局、能源办等部门,加大了协调管理和工作推进难度。为有效解决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及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切实将
《条例》规定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各县市区已经设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联络员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产生;尚未设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该项工作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络员也应从政府办公室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