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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36号 2010年7月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确保在第一时间为省政府果断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准确依据,在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同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效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信息,有利于省政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果断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有效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职责,落实责任,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避免信息要素不全、渠道错误等问题,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发生。

  二、严格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

  《通知》及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编印的《应急管理工作规程》对信息报告的内容、方式、责任主体、时限和质量以及信息报告的渠道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时,发生地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于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可在向所属市州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市州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现场指挥人员联系,随时掌握事态的进展情况,在协调处置的同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动态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的以及可能演化升级的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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