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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市直有关单位新印章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市直有关单位新印章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委[2009]12号)精神,组建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汕尾市水务局、汕尾市城乡规划局、汕尾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机构为汕尾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自即日起,正式启用以上9个单位新印章。
  原“汕尾市经济贸易局”印章、“汕尾市人事局”印章、“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汕尾市建设局”印章、“汕尾市交通局”印章、“汕尾市水利局”印章、“汕尾市城市规划局”印章、“汕尾市城市管理局”印章、“广东省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汕尾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章上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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