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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哈财预〔2010〕124号)


市直各部门: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推进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绩效评价工作实效,逐步实现绩效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就推进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范围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为保证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拟对除人员经费、补充公用经费(含医疗、教学、广电等消耗性物品)、还贷款借款类等之外的项目逐步实施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各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采取“项目单位事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事后评价、财政部门选择性组织重点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中职责如下:
  (一)预算部门(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职责:提出本单位绩效评价项目,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的事前自评,形成项目绩效事前自评价报告报送主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事后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意见,改进本单位的项目支出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具体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和项目事前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修改后,报送财政部门。项目执行结束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事后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组织在内部公示绩效评价结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优化资源配置,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等改进意见。
  (二)财政部门职责
  各业务处职责:负责指导所服务的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主管部门提出的绩效评价项目和项目事前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对项目绩效评价目标和指标提出完善建议,指导主管部门进行确定,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单位  项目支出管理的意见。
  预算处职责: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规范性文件,牵头组织设计绩效评价问题框架、评价文本和工作程序。对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评价报告进行备案、复核,负责确定重点评价项目,组织对重点评价项目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实施重点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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