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宁政发[2010]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建设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是切实转变乡镇职能、加强乡镇为民服务工作的创新举措,对于巩固党的基层政权建设,落实党在基层的方针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以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各地在深化乡镇机构改革中,普遍成立了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但从运行情况看,普遍存在着职能不规范,运行管理机制不顺畅,服务手段落后,工作人员不稳定,办公场所紧缺,缺乏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等问题。为了切实加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好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10] 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 (宁政发(2010)28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开展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乡镇民生服务水平为目标,以整合乡镇民生服务职能为核心,以规范乡镇民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关键,以改善乡镇民生服务手段为基础,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循序渐进,确保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顺利推进。
二、开展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
开展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做到“四个规范”,即:规范名称、规范标识、规范职能、规范服务;达到“四个一”,即:一个门、一个平台、一张卡、一本手册,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统一领导,为民、便民、惠民的全方位服务民生新体系。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要求,2010年自治区确定平罗县、永宁县、利通区、中宁县、西吉县等五个县区先行开展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在全区推行,不断提高乡镇民生服务水平。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区也可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开展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