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事故调查;
(3)查明事故单位证、照及经营等相关情况;
(4)查明事故中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5)向市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程度;
(7)查明食品采购、场所环境、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因素,了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8)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故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
3.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导致事故的食品名称、来源、数量、流向;
(3)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事故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情况;
(5)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问题食品的质量监测和判定结果;
(7)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8)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9)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10)参与事故调查的执法人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开展调查、分析、评估。
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组可以向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病历、食品检验报告等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结束后,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组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和本级政府(食安办)。
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组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归档保存。
六、食品事故处置
1.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要及时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食品经销企业情况,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后处理”(下架、销毁)情况,对辖区所有食品经营单位经销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储、销进行监控,依法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2.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全面进入应急处置状态,“一把手”要亲自指挥,指挥组、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组、预警信息及机动预备组人员要各司其职,指挥工商执法人员迅速、妥善、有效地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对事故者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与市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保持不间断联系,及时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置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