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实施预案


  (2)由省、市工商局直接监管的食品企业发生的事故;

  (3)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事故;

  (4)其他需要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3.流通环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局在市政府(市食安委)统一领导下,调查处理发生在沈阳市流通环节跨区域发生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

  (1)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市)的食品安全事故;

  (3)省、市政府(食安委)或者省工商局指定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

  (4)其他需要市局组织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1.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组织体系及职责

  (1)成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局长担任);负责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向区、县(市)政府和市局食品分局报告;及时、有效地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依法依纪调查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管理员失职、渎职情况并报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向区、县(市)政府和市局食品分局上报食品安全事故整体处置情况。

  (2)迅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对接报的疑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进行记录、核实;对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可疑食品、工具及经营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处罚,监督食品经营者进行整改;封存所有和食品事故有关的发票、台账以及有关食品生产商、食品批发商有关证、照的有效复印件,书写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市局食品分局。

  (3)发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时内向市局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和本级政府报告。

  (4)组织辖区内工商所开展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市局食品分局及同级食安办报告。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报告;对于其中需要多个执法部门共同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提请本级政府(食安办)协调、处理,工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

  2.工商管理所组织体系及职责

  工商管理所要制定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责任制。划片、分段、包户,明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责任。管理员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及其经营的食品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等级,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要首先迅速查清责任主体的自然情况,如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来源是否正规,索证索票是否齐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等,并及时将问题食品的信息告知辖区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