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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实施预案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实施预案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11月12日发布)


  为及时处理、有效控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食品安全事故,指人民群众在我市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食品店、食品便利店、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场所购买并食用有毒有害或者其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不合格的食品(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所购买的食品),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事故。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均应执行本预案。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和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时,还应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沈阳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流通环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应按照属地管辖、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市局必要时组成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组处理由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负责调查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根据事故情况,将市局管辖的危害程度较轻的食品安全事故,交由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调查处理。

  2.流通环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要在区、县(市)政府(食安委)统一领导下,迅速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请市局调查处理:

  (1)可能构成群体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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