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意见

  (六)政府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安排的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职工的安置,优先支付职工的社保费和经济补偿金等。补偿资金的使用顺序,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执行。
  二、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原企业应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相关债务,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其他债务,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八)因关闭、破产而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其他债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可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照企业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向职工发放清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市、县财政可适当补贴。
  三、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规范、接续和转移
  (九)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规范、接续和转移。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在足额补缴后可申请减免滞纳金。
  (十)关闭、破产的落后产能企业,要按规定预留并缴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费用,保障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落后产能企业职工,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向职工发放求职补贴,发放时间最长为3个月,求职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一)落后产能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职工变更劳动关系的,兼并重组企业应到当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关系手续。对于关闭、破产的落后产能企业,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行业风险向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障金,用于解决新发生职业病医疗救助等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1.关闭、破产落后产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的1级一4级工伤人员,按照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5级一6级工伤人员,在企业向统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需规定数额伤残津贴代发资金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7级一10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53号)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