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意见
(宁政发[2010]1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是节能降耗、优化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阶段性停产高耗能企业职工,直接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措施
(一)加强就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5号)的有关规定,把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现行就业扶持政策体系,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采取政策宣传、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场招聘等措施,帮助树立信心,提高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落实培训补贴。按照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职工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后进行技能鉴定的,可同时享受自治区财政关于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的相关补贴。申请程序和补助标准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106号)文件规定。
(三)继续执行“54321”政策。将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54321”政策范围,并延长执行到2011年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54321”政策中“三项补贴”标准按宁夏一类区失业金标准 460元执行,三项补贴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选一项。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对实施技术改造、转产和资产重组项目吸纳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并与新安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和建立社保关系的企业,可按照安置职工数量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针对少数已按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改造建设,但仍需迁离交通主干道旁而迁建困难较大的企业,自治区可根据迁建投资规模,从工业化资金中给予适当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