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局、县(市)局、开发区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及《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沈安委〔2010〕33号)精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节日市场安定有序,积极营造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市场氛围,现就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消费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节日消费安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大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力度,将确保烟花爆竹市场安全当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
要把好烟花爆竹经营登记准入关,对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企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读性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核发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要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要严格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沈工商发〔2009〕197号)执行,执照注册号编码按5位赋号,第1、2位为各单位代码,第3至5位为顺序号,注册登记费20元。
三、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检查
各单位要认真部署开展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所有烟花爆竹经营者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围绕烟花爆竹集中销售摊点、燃放地区,细化目标任务,在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明确工作责任,狠抓落实。
四、加大烟花爆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