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对创业园区采取打包方式为园区实力较弱的微小型企业创业发展取得的贷款,比照上述标准给予贷款银行相应的利息补助。
为突显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作用,对于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补助标准提高0.5个百分点。
为促进新型民营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金融“毛细血管”作用,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给区内运营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批发贷款,给予批发银行0.1%(年利率)的利息补助。
四、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经自治区及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由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增长额的2%给予补贴,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和风险拨备能力。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五、鼓励区(境)外金融机构在宁设立分支机构
凡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对其购置的办公用房在正式开业后,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房屋买价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开展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建立鼓励银行放贷的激励机制,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由自治区和市、县按照1: 1的比例配套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基金,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按照贷款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促进小企业创业发展。
七、构建多层次的投融资服务体系
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建立全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项目库,通过资金支持、培训辅导、信息服务等扶持措施,加大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培育力度,为中小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进入项目库的企业经过辅导培育成功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各家银行支持企业贡献度大小,由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一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整合现有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提高专项资金的聚合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在坚持整体性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企业发展的差别,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在财政政策、专项资金的运用上,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目前支持个别具体企业、具体项目向搭建面向众多企业受益的普惠性政策制度上转变,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乘数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治区每年安排的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切出一定额度专门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