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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启动实施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发展工程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启动实施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发展工程的意见
(宁政发[2010]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区经济活力的体现。对我区经济来说,中小企业在稳定经济、吸纳就业、出口创汇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具活力、最有发展潜质的部分。但同时我区中小企业也面临着发展资金不足,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等突出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各自优势,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抓大扶小、抓大促小”的发展思路,启动实施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发展工程,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
  启动自治区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发展工程,开展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动态评价认定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建立“百家成长千家培育”中小企业信息库。与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融资共促机制,将业绩优、成长性好、特色产业优势明显的中小企业推荐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担保机构,切实解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建立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壮大我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实力,支持组建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完善再担保、共同担保等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基层商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合作平台,着力解决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和推动“银保合作”。建立担保行业资信评级制度,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防范担保行业风险。
  三、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逆向贴息政策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业务,对我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进入自治区项目培育信息库并得到推荐的中小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发放的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贷款银行2%(年利率)的利息补助,其中对于“贷大于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拆借资金增加的贷款利率补助标准提高0.5个百分点。贴息时间原则上与贷款时间一致,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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