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
(汕府[2010]156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摩托车进入的城市中心区域范围以及禁止摩托车行驶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禁止所有悬挂粤D号牌以外的摩托车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2012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悬挂特区以外号牌的摩托车(含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
二、本公告所称的城市中心区域范围为:西以西港河东岸线(含东河堤)为界,东以新津河(含金叶岛)为界,北以下埔桥闸(老桥)-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为界,南以礐石海北岸线为界。具体为:西港河一线以东,新津河一线以西,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以南,礐石海北岸线以北的范围。
禁止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的摩托车须经过城市中心区域的,必须按照市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