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核:梅江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互联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申请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梅江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实);
(三)由民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区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六、货币补贴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梅州城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含二手房),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货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每户补贴3万元。货币补贴标准根据城区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
七、货币补贴户数。2010年市政府补贴50户符合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轮候的先后顺序发放一次性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符合规定的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轮候时优先。轮候期间,贷币补贴对象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购买自住商品房贷币补贴条件的,应如实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八、货币补贴采取先买后补的方式进行。符合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在办妥《房地产权证》之日起一年内,凭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房地产权证》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有关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