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
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的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口,并在城区工作或者居住;
(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1.参加房改房或集资建房;
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3.享受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购房货币补贴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三、申请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购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