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和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4.强化乳制品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监督和检验。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各地工商和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5.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经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6.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安排,配合上级做好乳品风险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工作,对上级通报的不合格乳品,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7.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畜牧、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按上级公布的标准,不断完善检测方法,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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