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安全整顿办反映。联系电话:218718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0〕5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证我市乳品质量安全,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1.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2.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监督和检验。质监部门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监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