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3.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农林办公室”修改为“农村工作主管部门”。
十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有
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的“农林办公室”修改为“农村工作主管部门”。
2.将第九条第(六)项中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修改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3.删去第十二条。
十六、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删去第六十一条中的“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2.删去第六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3.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十七、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依照《
北京市绿化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