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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2250287。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梅州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示范区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关于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232号)等文件有关“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建设,推动我市绿色崛起与全面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建设,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创建工程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不仅是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顺民心得民意的民生工程,更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长远之策。

  (二)指导思想: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业、工会联动相结合,坚持示范点探索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激励先进与鞭策后进相结合,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以社区(街镇)、工业园区、行业等(其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全部参加)为基本创建单位,以“十个全面”为目标全面推进创建工程。

  从2010年起,全市所有县(市、区)都必须选定至少一个社区(街镇)和一个工业园区或行业作为示范点。按照以点带面、积累经验、树立典型的原则,逐步扩大示范区工程创建区域。

  到2013年,各县(市、区)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50%,符合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30%。

  到2015年,各县(市、区)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70%,符合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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