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于拍卖前20日在梅州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登载。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举办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拍卖前应认真阅读拍卖文件。竞买人参加拍卖竞得后,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缴纳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拍卖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统一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价标志牌的发放少于3个的,应停止拍卖。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可设定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人应退还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
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成交价款。
第五章 招标拍卖所得
第二十七条 利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补充公共事业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利用集体、企业、私人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分配,与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所属单位或业主协商后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