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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拍卖公告于拍卖前20日在梅州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登载。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举办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拍卖前应认真阅读拍卖文件。竞买人参加拍卖竞得后,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缴纳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拍卖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统一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价标志牌的发放少于3个的,应停止拍卖。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可设定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人应退还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

  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成交价款。

第五章 招标拍卖所得

  第二十七条 利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补充公共事业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利用集体、企业、私人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分配,与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所属单位或业主协商后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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