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内容;
(二)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标书,对标书和有关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书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招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并缴交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选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支付出让费的期限及方式、综合实力、业绩信用等经招标工作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九条 在招标过程中,所有竞投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宣布投标无效并另行组织招标;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应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另行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拍 卖
第二十条 拍卖工作小组在拍卖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拍卖文件;
(二)拟定拍卖保留价;
(三)审查竞买人资格;
(四)确认拍卖主持人;
(五)确认竞得人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