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缴清招标拍卖成交款的凭证,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出让合同》后,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设置许可手续,即获得相应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出让合同书应注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要求、经营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经批准经营权可以转让。
第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设置技术条件完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发布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闲置。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已经取得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并对其经营权和设施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非公共产权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权。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在梅州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者新闻媒体上登载。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其范围;
(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时间、地点;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