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资助。
第七条 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协助组织申报,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申请增设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对工作站的博士后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报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计划,报送一份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工作站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意见后,将人选的有关材料汇总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