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推荐上报人社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称工作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机构,主要研究涉及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资金和博士后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户口迁移、入学及居留等事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业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二)指导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
(三)指导协助工作站开展考核、评估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