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机构,全面掌握所辖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落实;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辅导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制订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实施纲要,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订安全管理岗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学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岗位培训;
(五)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六)建立定期检查督导制度,每季度组织所辖学校进行一次安全工作督查;
(七)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动态,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和监管学校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四)做好当地学校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和协助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的综合监管,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依照《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管理和学校饮用水、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