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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梅市府〔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梅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梅州市辖区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工商、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法监管。

  学校应当按照本细则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实施安全教育,建立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防范网络体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学校及其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对当地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全面组织协调,及时安排部署,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教育、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工商、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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