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业资格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见附件2)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关于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见附件3)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见附件4)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三、关于配偶落户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关于落户地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附件:1、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2、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工种目录
3、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
4、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1: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序号 | 名 称 |
1 | 房地产估价师 |
2 | 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 |
3 | 造价工程师 |
4 | 注册税务师 |
5 | 企业法律顾问 |
6 | 国际商务师 |
7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8 | 价格鉴证师 |
9 | 棉花质量检验师 |
10 | 质量(中级) |
11 | 出版(中级) |
12 | 房地产经纪人 |
13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14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15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16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17 | 通信(中级) |
18 |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
19 | 社会工作师 |
20 | 广告师 |
21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22 | 管理咨询师 |
23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
24 | 物业管理师 |
25 | 注册验船师(A、B级) |
26 | 注册计量师 |
27 | 注册测绘师 |
28 | 招标师 |
29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高级) |
30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31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32 | 注册建筑师 |
33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34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35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36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37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38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
39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40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
41 |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42 | 注册冶金工程师 |
43 |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44 | 注册机械工程师 |
45 |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46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
47 | 建造师(一级) |
48 | 注册设备监理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