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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业资格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见附件2)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关于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见附件3)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见附件4)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三、关于配偶落户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关于落户地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附件:1、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2、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工种目录

  3、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

  4、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1: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序号名  称
1房地产估价师
2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
3造价工程师
4注册税务师
5企业法律顾问
6国际商务师
7注册城市规划师
8价格鉴证师
9棉花质量检验师
10质量(中级)
11出版(中级)
12房地产经纪人
13注册安全工程师
1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15土地登记代理人
16注册安全工程师
17通信(中级)
18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19社会工作师
20广告师
2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22管理咨询师
23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24物业管理师
25注册验船师(A、B级)
26注册计量师
27注册测绘师
28招标师
29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高级)
30注册监理工程师
31注册资产评估师
32注册建筑师
33注册结构工程师
3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35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36注册电气工程师
37注册化工工程师
38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39注册环保工程师
40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41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42注册冶金工程师
43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44注册机械工程师
45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46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47建造师(一级)
48注册设备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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