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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关于本市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事项通知


  1、节目制作

  非公有资本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不得制作新闻和新闻类专题专栏节目、新闻类访谈节目及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制作发行业务。

  2、视频点播

  应以国产节目为主,不得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电影

  1、电影制作

  (1)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境内完成。

  (2)与香港、澳门合拍的影片经广电总局批准可在内地以外的地方冲印。

  禁止投资产业目录

  一、广播电视

  l、广播电视播出

  禁止非公有资本和外资投资设立和经营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

  2、广播电视传输

  (1)禁止非公有资本和外资投资设立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2)禁止外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

  3、节目制作

  外商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4、广播电视广告代理

  不得通过广告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电台、电视台的宣传编辑业务。

  二、电影

  1、电影制作

  外商投资设立电影制片企业。

  2、电影发行

  (1)外商在境内投资设立电影发行企业和院线企业。

  (2)非公有资本和外资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三、演出

  1、演出场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外商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企业。

  2、文艺表演团体

  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以独资的方式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3、演出经纪机构

  外商独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四、娱乐

  1、文化娱乐场所

  外商独资设立舞厅、卡拉喔凯厅、音乐茶座、音乐餐厅、游乐场、棋牌室、台球室、电子游戏(艺)机(房)等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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