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关于本市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事项通知
(沪国资委产权[2010]566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本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1月1日起,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文交所)实施试点交易。交易范围包括:1、本市(包括区县)宣传文化系统下属的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2、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属于《上海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禁止类产业规定情形的(见附件)。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形成的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可以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二、文交所应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3号令)、《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府36号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求,组织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三、在文交所完成的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由文交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共同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凭此凭证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对文交所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附件:《上海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有关限制类、禁止类产业目录
市国资委
市工商局
市产管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
(以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发布为准)
限制投资产业目录
一、广播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