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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2010年12月6日,市卫生局等10个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沪卫医政〔2010〕100号)。根据近期的相关工作进度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全部实施零差率销售。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版)及时调整目前使用的药品品种。

  为确保平稳过渡和顺利衔接,在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15日期间,目前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存的国家基本药物和本市增补药物(两个目录合计688种)范围之外的药品仍可继续销售,但也必须同时实施零差率销售。

  自2011年3月16日起,本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在国家基本药物和本市增补药物的范围内配备使用药品,全部实施零差率销售。

  二、请各区县卫生局尽快通知所辖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其尽快完成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零售价格调整、计算机系统调整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1年2月1日全部实施零差率销售。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辖区准备工作情况于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前书面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汇报内容包括:建立组织机构情况;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和名单;每个机构在2010年12月的实际配备品种数量及金额(包括以下4个方面共11个数据:本机构实际配备品种总数及其采购金额;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数及其采购金额、所占比例;381种上海增补药物的配备数及其采购金额、所占比例;以上两个目录范围之外的配备数及其采购金额、所占比例;以上数据均按药品通用名口径统计,只需统计每个范围药品的合计数量、金额、比例等,而无需列出每种药品的明细数据。请区县卫生局将本辖区各机构数据汇总为一张表格后作为附件上报);2011年2月1日正式实施零差率销售的具体方案;困难和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三、2011年2月底本市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再按照届时公布的中标结果和相关价格予以执行,具体事项将由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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