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审核及上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10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教〔2009〕29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审核及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0〕103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度市属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材料审核及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要求
2010年是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第二年,各高校应高度重视,总结2009年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的经验,认真做好2010年申请材料的审查,确保材料内容准确递送及时。
(一)补偿代偿对象包括2010年参军入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翌年毕业生以及部分漏报的2009年入伍的当年毕业生。
(二)学校严格审查申请学生的相关情况:
1. 申请学生是否属于补偿代偿对象;
2. 申请学生在校期间是否获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等;
3. 申请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有无遗漏;
4. 对于上海市户籍的学生,“批准入伍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栏不需填写;
5. 对申请贷款代偿的学生,“贷款利息”的计算统一定为从申请人毕业证书签发日期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期间应支付的利息。
(三)为确保补偿代偿工作及时到位,请各高校告知补偿代偿对象必须上网登记报名。
二、高校需报送的材料
(一)本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基本情况文字说明;
(二)《2010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备案汇总表》(样式见附件1);
(三)《2010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样式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