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在已经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县政府)
3.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县政府)
4.推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对其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前评估;施行一定时期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省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每个部门评估不少于1件,各市、县政府评估不少于2件。(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行政审批清理成果,对已经取消、下放、转变方式的行政审批加强后续监管,不得反弹。市县政府要做好对应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对应清理、动态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审批服务运行机制,完善并联审批。继续加强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过程的监督和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行为。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大厅建设,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增强在线服务和互动交流。(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等,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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