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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2.加强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好、落实好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依据区域特点和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到位。

  3.强化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国务院《通知》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各地要对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对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领导现场带班、班组安全建设等进行全面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1.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行业安全准入,严格把关,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抓好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重在预防,深挖隐患,强力整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特别是要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小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切实抓好水害防治和井下防灾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防范抵御瓦斯、水灾等事故灾害的能力;非煤矿山要深化露天矿山隐患专项整治,强化矿山技术基础管理,加快淘汰和关闭整合一批隐患严重的小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要集中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重大隐患;烟花爆竹要加快推行工厂化、标准化和机械化生产;冶金企业要继续加强煤气安全管理,开展高温液体安全隐患治理;道路交通要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尤其要认真整顿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跟踪督办、逐项整改销号。要继续实行省、市(州)两级重大安全隐患公示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告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3.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部门之间、同级部门之间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要严厉打击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针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各类企业、作坊,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员。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分别制订安全检查标准,细化、量化安全检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记录检查和处理结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档案,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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