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按规定予以保密。
代理银行按日向财政支付中心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及项目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人民银行国库科、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各预算单位报送上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及项目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人民银行国库科、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报送上月的财政零余额帐户对帐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对帐单,核对财政零余额帐户与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国库单一帐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单位零余额帐户对帐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附加信息,必须保证及时支付,不得无故退票;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代理银行在当日下午人行清算系统清算之前收到的票据必须保证当日支付,此后收到的票据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人行清算之前支付。
第四十二条 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中,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财政局对支付凭证认真严格审核。发现支付凭证填写有误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退回签发部门或单位(简称退票)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全过程,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实时动态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资金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收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