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合法的支付凭证,主要包括供货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原件及相关票证的复制件等。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电信、供水、供电等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分月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将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三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人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账户并通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重新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人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及时核对账目,实施有效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使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支付中心应当依据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健全账册管理体系,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并向财政局国库科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批准的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