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财政资金,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二)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款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财政资金,由征收机关于收缴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账户。其他财政资金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第二十五条 规范财政资金退库管理。从国库账户及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中退付资金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严格审核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有资金收入的管理。单位自有资金包括:单位历年结余、事业基金、其他收入及往来款项。对于所有纳入国库支付机构管理的预算单位,其自有资金全部缴入国库支付机构账户,实行“统一账户,分户核算”;对于未纳入国库支付机构管理的预算单位,其自有资金缴入经财政国库部门批准的资金账户核算。
第四章 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复后,由财政局国库部门分别送发支付中心、财政各业务科室。财政各业务科室送发各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支付中心。
(二)财政支付中心接受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与财政局国库科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由支付中心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同时,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经财政局国库科签章后送人民银行清算。
(三)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当日将汇总后的实际支付资金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并及时将支付凭证回单及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送交支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