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特殊专项收支。除特殊事项外,预算单位不得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六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并按每日发生的实际支付量与国库账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当日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在市财政局批准的授权额度内,按每日发生的实际支付量与国库账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当日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所属下级账户划转资金。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不得违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要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月度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业务,并按每日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由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基金、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属于预算内资金,缴入国库账户。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一)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资金缴入国库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二)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或法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取的应缴资金汇总缴入国库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