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用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包括:①未实行银行化统一发放的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包括离休费、退休费;②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其它;③正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一般印刷费、一般会议费、一般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一般维修费、一般购置费等;④除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下达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的资金收付管理负总责。
第九条 对于财政补助的预算单位、坐落在市中心区外的预算单位以及非正常预算单位,暂不实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模式管理。
第二章 财政资金银行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填报《邢台市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经市财政局国库部门批准后设立。
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核验工作,并颁发《开户许可证》。
预算单位按规定需要设立特设专户的,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如需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并履行向财政国库部门和支付中心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审批表以及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设账户业务,并接受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国库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与代理银行的清算。
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与代理银行的清算。